比切糕狠-付款200万,兴隆大天地即不给货也不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我董业权和我的朋友奚军于2012年10月29日,在兴隆大天地的超市购买了合计406000元的饮料产品,当时我们没有提货。因为超市当时也没有这么多的饮料产品可以提供给我们,我们等了几
我董业权和我的朋友奚军于2012年10月29日,在兴隆大天地的超市购买了合计406000元的饮料产品,当时我们没有提货。因为超市当时也没有这么多的饮料产品可以提供给我们,我们等了几天,由于比较急我们就在2012年11月5日的时候来催促提货事宜。并且提出再不供货立即退款,但是兴隆大天地一直没有给我们提货,我们实在不能再等待下去了,于是在2012年11月6日到兴隆大天地要求退款,然而令人想不到的事竟然发生了,兴隆大天地即不交付商品也不退款,说出的理由很荒谬,他们的借口是:反正他们把钱交给了厂家(康师傅),商品可能(他们-兴隆大天地经理-猜) 是被厂家的业务员给拉走卖了,然后携款逃跑了!
我们不明白:我们是在兴隆大天地的超市买的商品,钱是通过兴隆大天地的超市的款台刷卡付的款,兴隆大天地没有给我们商品,我们要求兴隆大天地交付商品,如果没有按时交付商品,那么就应当还我们的钱,(康师傅)业务员不是在我们手中将商品拿走(兴隆大天地从来也没有交付商品给我们,商品也就不属于我们),(康师傅)业务员所诈骗的犯罪事件与我们无关,我们不是受害者!我们将钱交给兴隆大天地购买商品,兴隆大天地有责任将商品安全无误地交付于我们手中,在没有交付商品到我们手中之前,兴隆大天地和我们就没有完成买卖合同,我们有权要求退款!这是法律赋予我们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兴隆大天地已经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营者的兴隆大天地有什么权利将消费者的钱款霸占而拒绝归还!
这些货款大部分是董业权用本人的银行的信用卡支付的,再过几天就是信用卡还款的日期。董业权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将背负高昂的利息,而购买这些饮料产品也用去了我董业权大多数的积蓄,我董业权患有严重的腰椎盘托出(腰托)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有医院证明为例,(附有医院证明),并且我董业权急需要钱来治病和维持我的家庭生活,我的父母已经老迈也无法依靠,我的购物款项属于我的信用透支和几乎全部的积蓄。
现在我的财务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如果兴隆大天地不能及时给我办理退货回款我几乎无法生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希望 各级人民政府 消协 媒体电视台 公安机关能够帮助我们讨回我们的血汗钱,我们惩处兴隆大天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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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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